【消息】省林业厅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刘小林)5月22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省林业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林业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办法》规定,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再由起草业务处室单位将草案和说明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送办公室安排上会集体讨论研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安排上会集体讨论研究。提请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如实列明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对提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制定主体的合法性;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法规体例是否规范;送审材料是否完整;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须统一登记、编号、公布 对经上会集体讨论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将规范性文件文本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文本进行把关,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用“冀林政规”字号,其他文件不能用此文号),报厅长审定签发后印发。规范性文件印发当日,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河北林业网上统一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备案。 未经上述程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应主动对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应主动对其进行评估清理,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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